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求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求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因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周某某将收入大额拆迁款,在依法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冻结了其拆迁款。该笔款项到位后,经过计算得出该案累计执行到位本金60万元,利息合计910451.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承办人向求某某告知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亦属于个人收入,须予以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发函,要求计算求某某本次放贷所需缴纳的税款。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函复法院,要求法院协助代扣周某某利息收入应承担的税费合计205116.78元。后法院将代扣的税费汇入了财政账户。
典型意义:该案件属于绍兴市“首例”通过执行程序对高额借款人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的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收入的监管和审查,有利于切实保障税务机制的顺畅运行,防止国家税费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