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币补贴额度
第十二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区域、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多少,实行差别补贴:
(一)在市区购房的低收入无房户家庭每户补贴标准为:5人及以上家庭(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下同)15万元;3—4人家庭10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8万元;
(二)在市区购房的低收入有房户家庭每户补贴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及以下家庭6万元; 人均住房面积8—12平方米家庭5万元; 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上家庭3万元;
(三)在五大集镇购房的补贴标准为市区相应标准的50%;在一般镇购房的为市区相应标准的40%; 在山区乡镇购房的为市区相应标准30%。
如实际购房款低于可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款。
第十三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租房家庭,在市区内租房的,无房户家庭每户每月补贴225元; 有房户家庭每户每月180元。
在市区外租房的,补贴标准参照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第十四条 购(租)房货币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房改等部门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方案。市建设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制订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申请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效内持申请人本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及申请报告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下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表》和《嵊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2)上一年度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审查审核审批。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单位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姓名、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结束后移交市房管会进行核实,作出审核结论,对审核合格的报市建设局审批。市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在同一户内的直系亲属姓名、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
第十八条 核发补贴凭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列为当年货币补贴对象。当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多于当年确定的购房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当年的购房补贴对象,其他对象列为租房补贴对象,分别发给《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和《租房货币补贴凭证》;当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少于当年购房补贴计划数时,可直接发给《购房补贴凭证》或《租房补贴凭证》。同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和在嵊州市透明售房网上的查询系统;市建设局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在同一户内的直系亲属姓名、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购(租)房货币补贴额度等,公示期限为10日。
第十九条 自主选房。
(一)确定为购房补贴的家庭,可在发证(补贴凭证)之日起的1年内在本市自主选择购买成套住房一套(含商品房、二手房),但户型建筑面积一般最小不得小于48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包括阁楼、架空层等附属用房面积)。
(二)列为租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可在发证之日起的1年内在本市自主选择承租住房。
(三)一年内未购租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补贴发放。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家庭,可凭《购房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房管会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家庭如需退房,购房家庭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退房手续并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帐户。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到位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商品房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二)选购二手房的家庭,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银行并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购房补贴资金由房管会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三)租房补贴的家庭,凭身份证、租房合同、租房补贴凭证领取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选择调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求改变购房或者租房的,按下列程序调整:
(一)已领取补贴凭证的家庭,要求改购或改租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市房管会做相应调整;
(二)租房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1年内要求改购住房的,在当年还有购房货币补贴指标的前提下,按申请时间次序,经审核批准后可领取购房补贴凭证(当年指标用完止 );
(三)租房家庭享受住房租金补贴超过1年要求改购住房的,需重新申请;
(四)住房租金补贴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须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
市房管会在办理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选择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社区及街道乡镇,并报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