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以虚假资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货币补贴对象有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有上述情形的货币补贴对象,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