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检察院又一次将周宏伟、周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伟、周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宏伟、周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亲戚认为,经过这么多次的审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来法院肯定会宣告无罪。
12月22日,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2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
同日,周宏伟、周强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
这一天,距离“抢劫案”发生刚好是整整一年。
这年的暑假,他们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周宏伟、周强被释放回来那段时间,别人跟他们其中之一打招呼,说的都是:“你放出来了?”还有人猜测,他们能出来是因为家里花了不少钞票疏通关系搞了监外执行。
因为这个案子,两个孩子的学业被荒废,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压力过重的周宏伟,无心在本校学习,转校至别的学校勉强就读。周强更是神志恍惚,休学在家,一度自闭,郁郁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