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发展迅速。为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农民朋友普遍关心的房屋产权处置和房产测绘等方面问题作出解答。
问: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①依法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房登记手续,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②“一户一宅”原则,农房登记发证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进行登记,超过“一户一宅”的房屋、附属用房、违法占地建房和未经规划许可的建房,一律不予登记。③简便简易原则,简化房屋登记程序,为农房登记发证提供便利;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④循序渐进原则。在全市选定一个镇或街道1—2个自然村开展农村确权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市逐步推开。
问:农房产权登记范围和对象怎样?
答:登记范围: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及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对象即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问:农房登记程序怎样?
答:农房登记程序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告、登记、发证、归档七个环节。农房登记由当事人向房管部门设立或委托的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机构对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房管部门再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公告,公告期一般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登记程序记载在登记簿上,向权利人发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
问:农房登记需要有哪些材料?
答:①登记申请书。由市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是指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市建设规划主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申请认定;⑤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房屋登记机构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⑥房屋质量。三层及以上房屋申请人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两层及以下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自检报告或房屋质量承诺书。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问:哪些房屋不能登记或暂缓登记?
答:①超过一户一宅的房屋。附属用房,违法占地建房或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②存在纠纷的房屋或者正在建造尚未竣工的房屋,暂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