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2012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嵊政〔2011〕1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企业务工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重复参保的,由其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条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每人4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按每人145元标准缴纳;
(二)政府给予参合人员每人335元的补助;
(三)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指2011年10月31日前被民政部门确认,并已享受待遇的对象)的个人自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残疾人个人自缴资金由市残疾人保障基金补助。
(四)持《计生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指1993年12月1日后出生)的个人自缴资金减半收取,减半部分的资金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五)无偿献血对象(指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参加献血的对象),凭《无偿献血证》免缴其本人个人自缴资金。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取。各乡镇(街道)的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数的95%以上,应参加人口数按2011年9月30日止各乡镇(街道)农业人口数计算。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外地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不计入应参加人口数。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办法。2011年12月20日为个人缴费截止日。参合人员缴纳个人自缴资金后,可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未参合人员于2012年1月1日起可按个人缴费标准在乡镇(街道)合医办办理参合手续,参合后满2个月生效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合手续,自出生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应以《2011年参合人员名册》为基础,做好2012年参合人员资金收缴。新增、减少人员分别进行登记,按户填写《参合人员缴费登记表》。各行政村实际参合人数要与应上缴资金相符、录入网上征缴系统的人数相符。
个人自缴资金可减或免的参合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合医办备案。乡镇(街道)收取的参合人员个人自缴资金应统一缴入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在201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合医办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参合人数计算以乡镇(街道)录入网上征缴系统的参合人员为准。市合医办完成审核后列出财政补助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2012年3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拨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