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时应出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及身份证,由诊治医生确认资格,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刷卡报销。
对非自发性疾病住院的参合人员,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作为自费病人进行结算,出院时应当提供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和出院记录,告知病人持上述报销凭据到市合医办报销,否则按违规报销处理。
参合人员在市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因未带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等原因未直接刷卡报销的,不再另行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须由市级医院开具转院建议书。参合人员长期居住外地患病后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外地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市外居住证明。参合人员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病历或急诊证明等急诊依据。
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凭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建议书(或市外居住证、急诊依据等)、身份证、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直接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合医办代理报销。
第十四条 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助,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身份证和准生证直接刷卡补助;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在出院后凭嵊州市妇幼保健院的重症高危孕妇确认书、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身份证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
10岁以内苯丙酮尿症患儿的专用食品定额补助,凭嵊州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当年就诊病历或购买专用食品收据、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户口本到市合医办领取。
肺结核病人抗结核治疗的定额补助,凭嵊州市人民医院的肺结核病人治疗单到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
新生儿出生后至办理参合手续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
第十五条 201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其医疗费用如先在市合医办报销的,市合医办在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的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如先在保险公司报销的,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复印件上必须有该保险公司的盖章证明,并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证明单,否则不予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保险公司合计报销金额不超过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经市合医办认定纳入定点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以上具有住院资质的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经市合医办认定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妇保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及经市合医办审定公布的其它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非定点医疗机构:除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市外住院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如有遗失,应携带所在村出具的遗失证明和身份证到市合医办补办。因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合人员自负。参合人员死亡后,自行终止关系,并注销该参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