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出院的标准依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符合住院标准而住院及根据病情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二)冒用他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就医、报销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的。
第二十一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合医办直接在拨付的报销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市合医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给参合人员挂名住院、门诊的;
(二)在诊治过程中不验卡或将未参合人员的姓名改成参合人员等弄虚作假的;
(三)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发生超范围报销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超量开药,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统筹资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2012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