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夜景亮化管理,规范夜景亮化行为,美化市区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户外广告、河道、堤防、水面及其他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夜景亮化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节能环保、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市区夜景亮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设局所属的亮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市区夜景灯光设计条件提交、设计方案设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管理、监督、检查。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下列区域应当根据城市亮化专项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繁华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临街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户外设施;
(五)桥梁、广场、雕塑、公园绿地、旅游景点以及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
(六)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
第七条 市区夜景亮化应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广告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建设和改造夜景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九条 建设和改造夜景亮化设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照明设置应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原则。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改造市区夜景亮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