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亮化要求,负责组织城市亮化总体(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中心市区夜景亮化重点区域,其沿河、沿路及其视野范围内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官河路、环城南路两条中心市区景观亮化轴线两侧区域;
(二)沿北艇路、北直街、环城西路、罗小线、环城南路、官河南路、迪贝路、剡兴路、嵊州大道围合的区域;
(三)市区夜景亮化重要主干道包括:官河路、官河南路、嵊新大道、环城南路(兴盛街)、嵊州大道、剡兴路、迪贝路、富豪路、富豪南路;
(四)城北、城西等入城口、城市广场周边、剡湖周边、曹娥江(双塔路到城南大桥段)沿江两侧等重要区域;
(五)嵊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嵊州市中心城区绿道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景观亮化区域。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坚持谁设置谁维护、谁运营谁出资的原则。
(一)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按照市政府划定的范围和市政府明确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置。
(二)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灯光设置,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住宅楼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
(三)沿街两侧商铺门店经营性的广告、牌匾亮化、装饰性灯光设施由商业门店经营户负责设置。
(四)路灯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市区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六)政府各部门办公建筑及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四条 市区新建沿街商业建筑、高层建筑应做好夜景亮化设计,列入建筑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内容。夜景亮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夜景亮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建筑工程竣工应将亮化列为审查内容之一,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应将夜景亮化专业设计方案单独报市建设局审批;市建管局等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建设局的亮化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未经市建设局亮化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市区户外广告亮化设施建设方案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嵊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需建设夜景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产权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市建设局参加,验收前提供亮化景观专项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夜景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区夜景亮化设施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新型现代光源,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障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具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
(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
(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要采取炫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避免混淆。
第十九条 市区灯光以黄白颜色为主。办公楼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楼以柔和的黄色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灯光颜色。
第二十条 夜景亮化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未经市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接用公共照明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