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夜景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市建设局进行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管理维护。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纳入预算安排的市区亮化工作资金;市建管局做好市区新建建筑工程夜景亮化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夜景亮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及损坏城市亮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市供电局负责市区夜景亮化用电的审批及费用结算;市公安局负责对破坏亮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城南管委会、开发委等单位做好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夜景亮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夜景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列入亮化日常维护费,按年度上报维护计划,相关维护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市夜景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公园绿地、道路、桥梁、广场、堤防、城市出入口、重要道路节点、重要建(构)筑物、住宅的夜景亮化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的相关维护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区其他夜景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夜景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公益性的夜景亮化所需电费由财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夜景亮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市区夜景亮化设施的启闭时间。
(一)常年启闭时间
1.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每日十九时三十分开启,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
2.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每日十八时三十分开启,二十一时三十分关闭;
(二)节假日
节假日的启闭时间,在法定的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规定时间开启,延长二小时关闭。
(三)路灯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变化,按照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重大活动需变动启闭时间的,另行通知。
夜景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夜景亮化设施的正常启闭。
第二十五条 纳入市夜景亮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夜景亮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夜景亮化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停用夜景亮化设施。
未纳入市夜景亮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夜景亮化设施,产权单位、亮化工程实施单位或个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修管理,按规定要求开(关)灯,定期检查灯光设施,发现破损、缺字断亮或污浊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功能良好、容貌整洁,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夜景亮化设施应当设置牢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和功能完整。夜景亮化设施遇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灯具损坏、危及行人安全时,亮化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和供电部门必须迅速落实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紧急处理,以确保人身安全。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