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租赁补贴。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提供对应的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1.保障面积: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50平方米,或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16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2.租赁补贴标准:
市区保障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
市区保障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3.补贴计算:市区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户籍在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五大集镇的,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原廉租住房低保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家庭进行保障,原廉租住房三倍低保以下家庭和原经济适用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纳入二类保障家庭进行保障。
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的保障模式,申请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政府从批准之日的下一月起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政府规定的市场标准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九、申请资料。
1.户籍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因服兵役、服刑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3.住房证明材料
(1)市国土局提供的宅基地情况证明;
(2)市房管会提供的房产查询证明及承租公房证明;
(3)市房改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等住房政策证明。
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5.对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无赡养人的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6.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