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含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在申请表中填写并盖章确认。
(2)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确认后的申请书等资料到市民政、国土、房管、房改办等部门办理收入、婚姻、土地、房产等证明。
(3)申请人办妥相关证明后将申请书和申请资料递交社区,资料齐全的社区予以受理。社区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婚姻、收入、住房和特殊困难状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提交街道(含乡镇,以下简称街道)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社区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的作不符合条件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集中上缴市建设局存档。
2.初审公示。
街道在收到社区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示表》盖章后在街道和社区公告栏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街道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和举报人,申请材料和调查资料另行建档上报市建设局。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在申请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汇总表、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上报市建设局。
3.审核公示。
市建设局对各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后,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员、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市建设局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市建设局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和举报人,申请材料和调查资料建档保存。
4.核准登记。
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批准该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十一、后续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在每年的12月1日~30日间,主动向原受理社区领取年审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受理社区、乡镇(街道)、民政、房管对其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建设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建设局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保障或调整租金补贴。对未按年审规定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
2.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保障条件继续保障,但需确定新的申请人,保障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新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继续保障,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直接注销保障资格。
十二、法律责任。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办事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