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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卢柏林
2008年08月15日1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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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城郊结合部居民自有用房出租经营发展迅速,成为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居住问题的主要来源。但同时也出现了向承租人结算电费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有不少承租人到电力企业商讨如何结算出租房电费事宜。现适逢浙江省物价局出台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现将该通知的主要精神摘录如下,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电费结算时的依据。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抄见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一)总表之后的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能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的比例据实分摊。
(二)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即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度)确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电费结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表之后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
三、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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