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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嵊政[2009]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七档,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一年一缴。

  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和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201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10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 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四)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省定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享受条件

  (一)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以上(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本市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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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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