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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六、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

  (一)建立个账。市社保局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分别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资助和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以通过登陆“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

  (二)计息与对账单打印。缴费年度终了,市社保局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予以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每年6月底前,市社保局按村(社区)打印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和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由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参保人员对缴费和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进行核对。确需修改的,须经批准。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每年年初,市社保局应根据当年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预算,报财政局审定。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市社保局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报财政局进行清算核定。

  社保局要严格执行居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人员全部纳入《实施意见》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社保局在原待遇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参保未达到享受待遇的人员,应统一参加《实施意见》,按《实施意见》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按《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参保。

  (二)从2010年1月起,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实施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实施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三)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资料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财政按平均缴费额的10%进行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村、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市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市社保局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按《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执行,期满后,养老待遇按被判刑前在享受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如被判刑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同时取消按《实施意见》享受军龄视同缴费、加发优待养老金的政策。

  (三)符合《实施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女同志,除可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外,也允许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补缴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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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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