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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2.扣款与到账。市社保局每月月底前,将邮政储蓄银行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生成征缴金额,并发送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扣缴。邮政储蓄银行应及时将扣缴结果反馈给市社保局做到账处理。如参保人员需要,可由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扣缴后次月提供)。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不能足额扣缴的,为缴费中断,由参保人自己负责。

  3.待遇发放。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按年正常缴费且无其他制度间可折算的参保人员,信息系统将根据相关政策核算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存入)参保人员原缴款的活期银行账户中。

  2010年1月1日到3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4月份补办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养老待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补发。

  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并要求补缴的参保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补缴后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核算其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年满60周岁,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并要求办理折算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资料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核准后由社保局按规定核算其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及待遇发放办法

  1.个人凭证申报。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复员退伍军人,须于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遗失的需要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两者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

  2.村(社区)负责初审。由村(社区)负责对复员退伍军人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名单》。将《军龄认定名单》、《军龄认定表》和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武部。

  3.乡镇街道负责复审。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武部负责复核,并将《军龄认定名单》输入Excel电子表册,于1月10日前一并上报、上传市民政局。

  4.民政局负责审定。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进行审定,并将《军龄认定名单》以Excel电子表册于2月10日前发送市社保局。

  5.社保局计算、发放待遇。3月份,市社保局根据相关政策,对复员退伍军人参保资格条件进行数据比对,将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伍军人名单反馈给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复员退伍军人逐个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4月份起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待遇从2010年1月起补起。

  对60周岁以下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并入今后可以参保缴费人员数据库,到60周岁时根据相关政策核算相关军龄待遇。

  (四)其他办理规程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嵊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3.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市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户籍死亡证明,以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4.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资助)的,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集中以村(社区)为单位(含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资助),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制作由市社保局提供的补助(资助)电子文档、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名册表》,将补助(资助)款项存入市社保局指定账户,市社保局凭到账凭证将集体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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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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