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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户籍。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七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标准,多缴多得。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标准的平均额为642元,下同)补缴或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第六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其中2010年从4月1日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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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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