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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查询信息。市社保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创新联系制度,适时联网(或指定专人负责),使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与社保局共享,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局提供户籍注销、迁入人员等信息;民政局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及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军龄和低保户的确认工作;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市残联负责及时向社保局提供重度残疾人的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及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社保局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嵊政〔2008〕60号)和《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嵊政〔2008〕59号)同时予以废止。其他有关政府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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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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