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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07日10:13:46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 与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嵊政〔2008〕6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衔接: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参保且未达到享受待遇条件的,应统一参加本实施意见,原个人账户及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本实施意见个人账户,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参保。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原试行办法的统筹基金转入本实施意见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与原《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嵊政〔2008〕59号)的衔接:

  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实施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生活补贴改按本实施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实施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对符合本实施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实施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实施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财政按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参保。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个人缴费额除以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上半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财政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也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财政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各统筹地为单位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开设在市邮政储蓄银行。

  第二十四条 市社保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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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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