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环保局(分局)、公安局(分局)、监察局,市直开发区纪工委、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分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1、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
2、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中共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