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行工效挂钩
1988年7月,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省级部门所属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总挂,在此前提下,分系统、分部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挂钩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为依据,以市(地)、县统计局1987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本地区(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剔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减去不合理的增资因素,加上合理的增资部分加以确定,调整后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控制在1987年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剔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基数的5%至7%。
挂钩的效益指标,可选择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指标。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1987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有关数据为依据,上级核定。除与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外,还应有复合指标进行考核,如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经济技术指标;商业系统的执行价格政策、服务质量、经营项目等指标;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额、上交外汇额、换汇成本三项指标。
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总的控制在1:0.6到0.8以内。挂钩期限一般为3年。
1988年县人民政府连续下发了几个关于工效挂钩的有关文件(嵊政[1988]151号等),县内多数企业以各种形式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均有明显提高。如全民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1872元,1990年2248元,提高了20%,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1604元,1990年1831元,提高了14%;全民商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企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2067元,1990年2257元,提高9%,而未工效挂钩的县属集体商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88年1872元,1990后1878元,只提高0.03%。
为使基数核定更科学合理,克服“鞭打快牛”,忽视综合经济效益等弊端,1991年3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工改办《关于县属全民企业第二轮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此件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原则上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主要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外,还需规定辅助考核指标和扣减新增工资的比例。
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复转、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实核增工资基数。
1993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3966元,比1990年增长76%;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3040元,比1990年增长66%;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361元,比1990年增加49%,县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109元,比1990年增加65%。
施行工效挂钩办法后期,实行分档扣减效益工资,建立以“丰补歉”的后备基金制度。
1994年起新的调控形式逐步取代工效挂钩办法。
1994年12月开始,扩大企业自主分配权。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
1995年6月,原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流通企业,可以改为人均工资同人均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1995年起,国有资产保值率作为提取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
1999年4月起,凡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国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逐步由工资总量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