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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下篇)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刘瑞裕 2013年03月20日16:17:19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方面的有关制度

  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996年,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总工会联手,在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巴贝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电力公司搞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做法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联在一起协商成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正式签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即行生效。

  1996年至2002年,有133家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签订了此类合同。

  2003年底全市有502家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2003年3月19日,嵊州市成立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共嵊州市委副书记杨文孝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金初任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工商局负责人任组员。

  2003年6月10日,首次召开劳动关系协调会议。

  2004年6月10日,召开第二次劳动关系协调会议,会议要求到2004年末,全市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企业的工资协议签订率100%。

  2、工资支付制度

  2002年10月1日,嵊州市全面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范工资支付形式。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信用监管和备案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建立拖欠工资的追偿机制。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2004年9月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作了规定: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内退职工、企业应按退养期间的标准支付当月的基本生活费。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以上带薪假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2004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大、拖欠工资等问题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管局联手,帮助、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2005年又建立欠薪责任追究制度,新开工企业工资储备金制度。

  2006年,嵊州市劳动保障维权网络日趋完善。市长专线、工青妇维权热线、市劳动保障热线与长乐、崇仁、甘霖、黄泽、三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劳动保障热线网络化管理试点成功,为掌握工资支付信息,及时快速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

  3、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遵循公平原则,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措施。

  根据1994年5月省劳动厅转发的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精神,嵊州市当年就施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暂不含乡镇企业职工,不含见习期和熟练期内的职工)。

  最低工资包括企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环境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资综合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向上适当浮动,并予以公布。

  1994年,县公布的最低工资为每人每月200元;钟点工工资由劳动者与雇主协商,一般每小时3至7元。2007年750元(9月1日起),而后,最低月工资标准以每年7—10%的幅度增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随着增长。

  2003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9月1日起)。

  2003年,嵊州市建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03年4.30元(9月1日起);2007年6.40元(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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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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