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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下篇)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刘瑞裕 2013年03月20日16:17:19 

  4、计件工资原则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计件工资制已逐渐成为企业工资支付的重要方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多个文件,均提出了规范计件工资制度的意见和要求。2004年4月2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以单项内容的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计件工资制度管理的意见》,使计件工资制度操作更有针对性、可行性。

  综合多个文件精神,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协商原则。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并在企业内予以公布。

  区域经济明显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行业(产业)协会和工会组织,根据劳动特点、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多种因素合理地制定生产该类产品的各工种或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位。计件单位公布后作为区域内各企业确定计件单价的依据。

  (2)、绝大多数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原则。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各种各类定额至少有90%以上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完成,不然应减少计件定额。

  (3)、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即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的标准(2008年起20.83天)。

  (4)、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因生产特点或生产需要,不能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工作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经批准,有100多家计件工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5)、加班加点工资法制化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平时延长工作时间)、200%(休息日工作)、300%(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都按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2008年起,增加法定节假日有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当地企业职工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一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结合本地实际整理而成,它反映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企业、对职工均有指导意义,是市场机制调节的重要方法。它较客观地反映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劳动力供需情况、物价浮动情况和职工生活指数变动情况;而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本身也随着这些情况的变动而升降。

  嵊州市与绍兴市基本情况类同,又是绍兴市所辖县(市)、故参照绍兴市标准印发企业部分职工工资指导价位时,只根据嵊州市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微调。

  附:嵊州市职工工资增长表(一)

年份

全部工资总额

(万元)

其中国有经济(万元)

其中城镇集体经济

(万元)

其中其他经济(万元)

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其中国有经济(元)

其中城镇集体经济(元)

其中其他经济(元)

1984

3087

1905

1182

 

893

942

825

 

1985

4437

2472

1860

5

1084

1145

1013

1020

1986

5424

3124

2286

14

1172

1220

 

1261

1987

6504

3741

2740

23

1296

1345

1335

1439

1988

8897

5164

3708

25

1767

1859

1653

1558

1989

9369

5563

3760

46

1863

1998

1691

2158

1990

10652

6186

4421

45

2023

2153

1865

2029

1991

12261

7139

4875

147

2268

2407

2105

1938

1992

13704

8666

4953

85

2586

2799

2282

2580

1993

19641

11778

6827

1036

3593

3862

3157

4076

1994

27252

18036

5980

3235

5263

5978

3913

5114

1995

31166

20808

6490

3868

5976

6780

4550

5371

1996

65387

22763

10869

1755

6447

7195

5340

6053

1997

38067

24104

12260

1703

6962

7710

5908

6388

1998

37094

25526

9865

1703

7627

8531

6155

6334

1999

41004

24686

9975

6344

8464

9881

6791

7232

2000

44667

30540

10539

3588

9853

11111

7869

8059

2001

52375

32504

10408

9462

12414

17166

8454

8648

2002

67937

41250

12355

14332

14602

21623

15280

12234

  1、国有经济含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含集体事业单位;

  2、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仍按原口径统计;

  3、其他经济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4、城镇集体经济指市属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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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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