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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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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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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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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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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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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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创建
活动
扎实
有效
(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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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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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1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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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准的,本项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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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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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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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2 制定创建文明县(市、区)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指标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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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准的,本项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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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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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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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3 县(市、区)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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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或经费任1项不落实,本项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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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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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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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4 乡(镇、街道)有专人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经常组织教育培训;能认真完成上级文明委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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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4个乡(镇、街道),无专人负责,或组织培训、活动不经常的,本项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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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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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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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2基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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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2-1 县(市、区)级以上文明社区占辖区内全部社区(含农村社区)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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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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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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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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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2-2 扎实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乡(镇、街道)一星级(含)以上文明规范农贸(菜)市场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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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随机抽查分属不同乡(镇、街道)的4个市场,每1个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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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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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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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2-3 认真落实残疾人的各项扶助政策,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爱心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并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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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相关评选活动的,每1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未将相关评选活动纳入各类文明创建内容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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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主管部门
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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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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