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嵊州新闻网
清同治嵊县知县严思忠被杀案刍议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钱徐良 2014年06月13日16:19:21 

 

  “令鳏”即是说严思忠没有妻室,但同治《嵊县志》明白地写着“严与妾王氏俱为所害”。有妾而无妻总不能说“鳏”吧。但有这样一种可能,就是严思忠来嵊前无妻妾,到嵊县后才纳了严王氏,故称“令鳏”,不过马向潮文中只字未提严王氏被杀之事。第二,同治时嵊县没有“县丞”的官职。同治《嵊县志》卷九职官志·丞第十二页载:嵊旧有丞,康熙三十九年奉裁。同治《志》还列有自宋至清康熙三十九年间所有嵊县县丞的名字。清同治时嵊县没有县丞一职,马向潮文中县丞杀人,也就成了疑点。不过存在如下可能,就是马向潮闻听此事年纪尚小,后来撰写此文时,没能考证同治时嵊县是否有“县丞”一职,而把县里那位杀人的二把手想当然地写成了“县丞”。

  那么,同治九年嵊县的二把手是谁呢?考同治《嵊县志》,嵊县当时的官职排列如下:县令、典史、教谕、训导、驻防、协防。查《辞海》,“典史”的解释为:官名。元始置,明、清沿置,为知县下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如无县丞、主簿,则典史兼领其职。嵊县当时无县丞和主簿,二把手应是典史。《大清穆宗毅(同治)皇帝实录》中提到的李承湛为当时的典史。李承湛,大兴人,工诗,曾两度出任嵊县典史,第一任期时间为咸丰八年(1858)至同治元年(1862),第二任期从同治四年(1865)至严思忠被杀时仍在任上。不过笔者不敢坐实马向潮提到的“二衙”就是李承湛,因为同治《志》记载,一个名叫陈熙的官员也于同治四年(1865)出任嵊县典史,同治七年又有一个叫郑杰的任嵊县代理典史,可见当时的嵊县典史不止一个。同治《志》中又没记载这三位典史的生卒年,因此也就无法确定马向潮文中的“二衙”是谁了。

  按照马向潮的说法,严思忠的女儿与案犯相好遭来其父和自身的杀身之祸,但在同治《志》中却有这样的记载:女大姑闻变,救护被戕。事闻,奉旨,以孝女得旌。严思忠一家被杀,县人有何反应?同治《志》又作了如下的记述:当祸发后,阖邑士民号泣奔赴,哀慕〔29〕弗谖〔30〕焉。

  往事悠悠,知情者早已驾鹤西去,笔者无法还原事情全豹,唯有罗列些许资料,加以论述。上述两种说法,孰是孰非,本人虽倾向于马向潮的说法,但无法拿出言之凿凿的证据,也就只能请读者自辨了。

  (本文作者:现任职于嵊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注释:

  〔1〕戕:杀害。

  〔2〕栉工:旧时称专替人梳头理发的人。

  〔3〕俾:使。

  〔4〕怀惭自遁:怀惭,心中惭愧。怀惭自遁,心中羞愧自己跑掉了。

  〔5〕僦:租赁。

  〔6〕斫:大锄,引申为用刀、斧等砍。

  〔7〕极典:极刑。

  〔8〕戒:通“诫”,即告诫,告知。

  〔9〕厥后:从那以后。

  〔10〕枕藉:纵横交错地躺着。

  〔11〕乙未:即是指乙未日。古时以干支记年月日时。同治帝览此奏章并作出上谕即是在同治九年三月乙未日。

  〔12〕猝:突然。

  〔13〕杪:指年月或四季的末尾,如岁杪、月杪等。

  〔14〕见同治《嵊县志》卷十职官志·名宦第三十三页。

  〔15〕髫年:髫,古代小孩头上扎起来的下垂头发。髫年,指幼年。

  〔16〕爰:于是。

  〔17〕谙:熟悉。

  〔18〕艾:美好。少艾,年轻美貌。

  〔19〕贻:遗留,留下。

  〔20〕帷薄不修:帷薄,帐幔和帘子,古代用以障隔内外;修,整饬。帷薄不修,即指男女不分,内外杂沓,指家庭生活淫乱。

  〔21〕赧:因羞惭而脸红。

  〔22〕善刀:把刀擦干净。

  〔23〕详文:旧时官吏向上级官署陈报请示的文书。

  〔24〕皮肤之言:皮肤比喻肤浅,浅近。皮肤之言,即见解肤浅,语义不深。

  〔25〕夤夜:夤,深。夤夜即深夜。

  〔26〕量乎泽若蕉:此词汇始出于《庄子》内篇第四《人间世》,文中有一句话:“死者以国量乎泽若蕉”。蕉,芟刈也,即割。其泽如见芟刈,言野无青草。因此“此清政之所以量乎泽若蕉也”可以解释为:此清政之所以无善政也,就像泽无青草一样了。

  〔27〕有司:指官吏。

  〔28〕大辟:古代五刑之一,死刑。

  〔29〕哀慕:谓因父母、君上之死而哀伤思慕。

  〔30〕弗谖:谖,忘记;弗谖,忘不了。

首页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嵊县知县严思忠被杀案
编辑:何东铭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05017992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