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关于加快生态城市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研究决定,参照周边区、县(市)做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嵊州市限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范围:我市城区四个街道全域及五大集镇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镇政府明确)。
二、违反燃放规定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燃放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大队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举报电话: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执法部门举报违反燃放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
四、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