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职工医保
一、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和退休(退职)人员。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二、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三、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有何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累计满2个月的,次月起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在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3个月后续保的,须参保满3个月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的,其医保关系作停保中断处理,欠费的相应月份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所欠费用予以核销。
3.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办理医保关系异地转入接续手续且转入的医保关系与当月连续的,参保当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连续缴费但未及时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的,暂按新参保开启医保待遇,待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医保待遇开启时间调整至新参保当月。
四、办理退休时,最低缴费满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的,从退休次月起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不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按省职平工资的6.5%标准进行补缴,补缴费用全部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即不划入个人账户。
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多少?如何使用?
六、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有何规定?
七、门诊和药店购药报销待遇如何规定?
八、住院报销待遇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