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判了20年6个月
7月16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戚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戚某、佘某甲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人民币60万元注册成立余姚市仕杰寄售商行,并以该寄售行的办公地点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风路某处作为固定“办公”场所。
仕杰寄售商行并非普通商行,而是从高利贷发展为套路贷,然后进一步形成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调查,组织、领导者为陈某、戚某,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等为骨干成员,并基本固定;几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平时,这个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2016年11月至案发,共有11人受到非法拘禁,其中过半被殴打,2户被强行进入住宅且拒不退出,10人被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近百人被以套路贷形式诈骗了179万余元。该组织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了身为协警的被告人戚某某非法提供的个人信息或包庇纵容,在余姚临山一带的借贷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众多被害人敢怒不敢言。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陈某、戚某为首的各涉黑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走账流水、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系“套路贷”犯罪。
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第二被告人戚某犯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8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