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戚某某等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刘某某、吕某某等6人涉嫌重婚罪、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市法院公开宣判。
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第二被告人戚某某犯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11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判决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审查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佘某甲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在余姚注册成立一寄售商行,并以此作为固定“办公”场所,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佘某乙、佘某丙和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刑拘在逃)等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采用“套路贷”与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乙(刑拘在逃)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成员稳定。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等人要求组织成员保持手机通畅,随叫随到,外出催收所得资金及时上交,不能私落,食宿以及汽油费等开支统一安排报销,以此管理、约束组织成员。
该组织通过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被告人戚某某派出所辅警的工作便利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纵容”,攫取经济利益,聚集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其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走账流水、强行另立债权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借助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拘禁、滋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对外非法放贷,依仗组织势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3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被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干扰、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刘某某另有重婚的犯罪事实,上述人员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被告人谢某某帮助被告人戚某某隐匿犯罪所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查过程
在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严审细查、创新思路,深挖细查案件背后的对象不特定性、手段暴力性、行为隐蔽性以及组织严密性,深刻揭露犯罪、有力指控犯罪。
一是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经公安机关补充起诉,追诉了该团伙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套路贷”罪行,追诉了刘某某、陈某某两名被告人的重婚罪行,并追捕了刘某某、吕某某两名被告人。
二是深挖下游赃物犯罪,将涉嫌“套路贷”犯罪且存在其他涉黑涉恶犯罪可能的韩某某分案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深挖;将帮助戚某某转移赃款的谢某某追诉到案,切实打击销赃犯罪,全力追赃挽损。
三是严格落实线索移送,将相关公职人员向陈某某无息借款、违规接受陈某某吃请、承诺为陈某某提供关照的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将陈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虚高“借款”、在法院判决后又申请强制执行的线索移送属地检察机关。
四是有力指控犯罪事实,在20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脱稿发表公诉意见90分钟,从法理、情理各方面阐述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促使多名拒不供述的被告人当庭认罪。
来源:嵊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