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不知悔 对抗组织终被查
【基本案情】2015年,嵊州市某村实施新农村建设村庄亮化工程,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款由市移民办财政补助13万元,其余由村集体支付。同年11月工程完工后,移民办直接拨付13万元给施工单位。该村党支部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俞某某得知后,借口村集体资金紧张,要求施工单位从财政补贴款中拿出3万元先借给村里使用,以后村集体支付尾款时再返还。俞某某拿到施工单位交给他的3万元后,并没有交给村里,而是个人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7年1月,该村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俞某某让村财务支付3万元给施工单位。这样,俞某某占有的3万元实际上是村集体资金。
2019年8月,俞某某得知镇纪委正在调查此事,为了掩饰其违纪行为,通过伪造印章、证明文件等方式篡改工程结算价,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2019年12月,俞某某因职务侵占、对抗组织审查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法条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俞某某本应为村集体和群众解难题、谋福祉,却见利忘义、私欲膨胀,将黑手伸向村集体资金。在违纪问题暴露后,还心存侥幸,欺瞒组织,意图伪造证据来逃避处理,可谓一错再错,最后处分加重也是咎由自取。党员干部违纪后,面对组织审查调查,应该端正态度,正视错误,积极配合,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变“有错”干部为“有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