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三服务”,重点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六个加强、六个确保”,帮助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正常复工运转,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复工支持,确保企业平稳复产
1.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医学观察点、返工包车接送、生产资料运输等问题,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满足信贷需求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相关银行要用足用好央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对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各设立5000万元专项防疫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全年新增社会融资13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54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小企业,通过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进行帮扶,妥善制定还款方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
2.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对重点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不少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原则上对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短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行无还本续贷。充分发挥各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
3.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组织金融机构拓展中小企业线上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信贷、汇兑、防疫资金拨付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有效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确保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A、B类企业扩大到C、D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4.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市财政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优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海关)
5.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在项目申报推荐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6.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免费为广大用工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外贸支持,确保出口持续稳定
1.提高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及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银监办)
2.扶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网上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者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行政审批”中的相应功能),办理海关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海关)
五、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支持,确保惠及各行各业
1.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扶持农林渔牧业生产。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新增贷款30万元(不包括3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等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为新增贷款在疫情影响期间需支付利息的一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加大科技创新种子基金支持力度,全力支持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
4.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市财政安排的2020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参考绍兴市出台的有关细则。(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5.扶持旅游等相关企业。从市财政安排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支持,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1.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综合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保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责任单位:市法院)
2.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开展结对服务,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的“中小企业e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有效期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和省、绍兴市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嵊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