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为及时宣传法律,助力依法规范推进疫情防控,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根据嵊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绍兴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嵊州市司法局组织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指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总结基础上,再次开展研讨,并以问答的形式编撰本法务手册。
本手册共设59个问答,分设企业用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行政、刑事、税收、捐赠八个部分。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第七部分——税收法律问题。
第七部分 税收法律问题
1、问:在疫情期内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措施?
答:(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春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问: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等于2月1日发布的2020年第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3、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现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问:因疫情导致企业亏损,弥补补亏的期限是多久?
答: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行业8年;其他企业5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8号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完成各项纳税申报怎么办?
答:在疫情期间内,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6、问:在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实现“非接触式”途径办理税务事项宜?
答:在疫情期间内,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浙江税务”手机APP、“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浙里办”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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