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共23名被告人的涉黑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套路贷”暴力催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案件情况
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在嵊州市租赁一间房屋作为汽车租赁的办公室,以该办公室为踞点,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乙、王某某、周某丙、孙某某、钱某某和未成年人周某丁、过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贷款,采用“套路贷”与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员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住宿、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10名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主犯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余9名被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四日不等。
威胁租户哄抬租金,结伙敲诈勒索惹众怒
案件情况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竺某某、裘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原租户前期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已有稳定客源等原因而不想更换店面房的心理,结伙采用参与竞价招租、肆意抬高租金等方式进行威胁,强行逼迫原租户支付“好处费”,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要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团伙主要成员稳定、内部分工明确,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指示与店主谈判或参与竞拍,并分得好处费。期间,该团伙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0余起,先后从被害租户处索得好处费共计490000余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政府的公开招租工作,在嵊州市公租房领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来源:嵊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