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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意见征求稿)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11月25日14:07: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教〔202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结合《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相关内容和嵊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际情况,特别明确以下几点:

  一、关于适用范围:继续执行《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艺术、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二、关于办学场所:新审批和涉及到举办者、办学地址变更的培训机构要按照《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绍市教〔2020〕44号)第七条执行,即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对已经批办的楼层在三层以上且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设立整改过渡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一切招生和培训活动,纳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相关培训机构在过渡期内要高度关注学校场所安全和办学规范等,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

  三、关于收费管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于2021年12月31日前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各培训机构应在学校公示栏内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收费要求。违反上述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一切招生和培训活动,纳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不合格;失信信息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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