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犬类管理工作稳步提升,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养犬市民明显增多,犬只伤人、扰民事件呈上升态势,而原《嵊州市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嵊政〔2016〕49号)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上三线以西,甬金高速以北,城南大桥沿新昌江至甬金高速一线以东、罗小线以内区域范围”限养区范围内,不利于推进限养区外的犬类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犬类管理领域的制度保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制定了《嵊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9月初组织开展了嵊州市养犬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019年11月12日-20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共计9条,涉及四个方面:1、遛犬时段调整(1条);2、限养区范围扩大(3条);3、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2条);4、大型犬管理问题(3条)。
本次征求意见共采纳了3条关于扩大限养区范围的意见,将限养区修改为文明规范养犬区域,范围为:剡湖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不予采纳的6条意见中,其中1条关于市民提出的“遛狗时间固定为晚上7点到早上7点,考虑到冬天昼短夜长,希望遛犬时段改为冬令时和夏令时”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嵊州市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遛犬时段为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有3条市民提出的关于大型犬问题的意见,包括制定标准、已饲养大型犬“采用逐年退出机制,有记录可以查到有狗证记录的给予续证,大型犬的新证不再发放,逐步减少限养区大型犬”等,目前绍兴市已出台《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明确规定了大型犬的认可标准,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限养区不得饲养大型犬。另有2条关于市民提出的关于罚则过轻及“建议对市区犬只的随处排便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和约束以及处理条款”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无法对法律、地方性法设定的处罚金额进行调整。
指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部门及政府职责、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要求、执法检查、犬只处置、养犬宣传、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主要内容为: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将2017年施行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2019年施行的《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写入《办法》,丰富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将原先的限养区范围“上三线以西,甬金高速以北,城南大桥沿新昌江至甬金高速一线以东、罗小线以内区域范围”修改扩展为文明规范养犬区域,范围为包括:剡湖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三)遵循原则。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规定文明规范养犬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四)部门及政府职责。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一是明确综合执法部门作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三是新增财政部门负责犬类管理的费用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犬只周转(收容)场所用地的协调保障等相关职责;四是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
(五)养犬登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养犬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证明,明确了“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业务流程、申办流程和管理规范。
(六)养犬行为规范。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着重从两个方面规范养犬行为:一是要求犬只必须系挂犬只登记牌;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七)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要求。针对目前流浪犬、无主犬泛滥成灾的现状,结合犬类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实际,参照杭州市相关规定,要求各区、县(市)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犬只周转(收容)场所。
(八)执法检查。明确对违规养犬、养犬行为不规范、非法犬类养殖、诊疗,非法销售犬类及犬类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九)犬只处置。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对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规范了犬只无害化处理方式。
(十)养犬宣传。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文明养犬宣传的工作职责。
(十一)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明确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绍兴市在2005年由市政府明确将养犬管理工作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所以《办法》将综合执法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今后的犬类立法中,建议按上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范围为本市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犬类的饲养与管理。本办法文明规范养犬区域为:剡湖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阮德显 王洪平
联系电话:0575-8333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