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坚持强化监督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注重从案件审查、群众控告等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共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2件21人,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17件18人。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5件次,纠正漏捕35人,纠正漏诉26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8件137人。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有效地促进了规范办案、严格执法。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以抗诉为主要手段,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案件的监督,对一审判决错误的7名被告人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案件38件,提请或建议上级检察院抗诉11件,改判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全部被采纳。联合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出台规范性文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将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纳入监督范围,直接参与法院执行和解调处过程,22件执行案件经和解息诉服判。
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抓好驻看守所日常检察工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维护看守场所的秩序。与市看守所联合制定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对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对19件减刑个案提出不同意减刑或降低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均被采纳。加强驻所检察室建设,配强驻所检察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监督行为,驻所检察室被省检察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