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补助与奖励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嵊州市内有其他国有土地的住宅房屋及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前三年内并不因生活困难而转让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合并计算)不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并选择产权调换的,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46-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50%的价格购买;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前款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被征收人持有有效的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居民。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优先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助:
(一) 被征收人持有有效的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记载的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标准1万元。
(二) 被征收人持有有效的嵊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困难家庭救助证》记载的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标准8000元。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住所地变化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10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小学、初中的就学,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入学,享受所在学区学生的同等待遇。入学后再转学的按本市统一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按时签约、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