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鼓励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为抓住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嵊市委〔2007〕13号)精神,特制定鼓励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一、做好企业上市的基础工作 (一)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2.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近三年实现利润稳步增长,且主业明显;
3.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4.企业在近二、三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打算;
5.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嵊州市。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市企业上市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企业上市办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
(三)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认真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大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被确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培育鼓励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为其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土地及房产等在转让过户过程中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支出全额补助给企业。交易过户中所需的交易手续费给予免缴。 (二)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缴纳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支出补助给企业。企业改制及争取上市期间三年内,企业增加利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以改制前一年度入库数为基数,按年递增15%,其超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支出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助资金”,经与市财政、国资部门商定后,可按原投资比例分摊。
(五)企业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上市,凡注册地登记在本市的第一家上市企业,市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政策支持,之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
(六)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及上市后,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七)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上市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
(八)对企业改制及上市后投资计划项目要优先办理预审和报批,其所需建设用地要尽可能优先予以保证,环保、规划、用电等方面也要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企业上市的指导服务
(一)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上市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改、经贸、科技、财税、国土、建设、外经贸、环保、开发委、审批中心、国税、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在派员参与的同时,帮助向省、市对口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上市办负责解释。以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如有抵触,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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