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移交范围为行政村规模调整村保存的各类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基建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检索工具、编研材料及尚未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零散文件材料)。
(一)文书档案(文件材料)包括:
1、村党支部工作的文件材料;
2、村共青团、妇女、民兵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3、村委会工作、村干部任免考核的文件材料;
4、村各类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5、村各类经济承包合同、协议、粮食订购合同材料;
6、涉及村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
7、村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农户建房、集体建房、征用土地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村计划生育、婚姻状况证明存根、户籍管理、民政、司法工作的文件材料;
9、村民养老、医保、低保、人身财产各类保险文件材料等。
(二)会计档案包括:
1、村各类财务报表;
2、村各类账册(银行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分类账);
3、村财务原始凭证、单据等。
(三)科技基建档案包括:
1、村办公楼、文化设施、农贸市场、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备等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成套文字和图纸材料;
2、新农村住宅小区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成套文字和图纸材料;
3、村个私经济集聚区建设成套文字和图纸材料;
4、有关本村农业科技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农业科技工作的请示、批复、指示;
5、推广应用研究农业栽培、动植物新品种、养殖新技术、农业现代化管理、病虫防治技术等形成的成套材料;
6、行政村购置的设备从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特种载体档案包括:
1、照片(村容村貌、荣誉、活动);
2、音像(反映村各项活动的录音、录像带);
3、实物(各种荣誉证书、奖状、奖杯、锦旗、印章、有保存价值的物品等);
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光盘、软盘等物件和数据化材料。
检索工具及编研材料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基建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的案卷目录、全宗卷及村史志。
二、交接方法
村级档案交接时,行政村规模调整前的各村为移交方,调整后的新村为接收方。
(一)档案的交接。移交方要按照原村各门类档案的案卷目录,认真填写好《行政村档案交接文据》(一式四份)。接收方应逐一对移交方的各种门类档案、案卷目录、编研材料及交接文据进行校对,认真清点档案数量,确保无误。
(二)零散文件材料的交接。移交方对尚未归档的零散文件和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有价值的材料,按《行政村档案(材料)移交清册》进行登记造册(一式四份)。接收方要根据清册内容进行认真清点接收,并及时对接收的零散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市档案局将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委)对归档情况进行督查,防止文件材料的散失。
(三)交接手续。移交时,由乡镇(街道、开发委)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行政村档案交接文据》和《行政村档案(材料)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行政村档案交接文据》和《行政村档案(材料)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乡镇(街道、开发委)各保存一份,并送市档案局一份。档案装具和档案工作用品用具应与档案一并造册移交。
(四)移交时限。档案移交工作在宣布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十五天内完成。新村建立后,应按照嵊州市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尽早完成零散文件材料的整理,尽快实现村级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移交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村级档案是行政村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行政村集体所有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销毁、变卖、占有或拒交档案材料。为此,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必须加强对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中村级档案移交的领导,应成立由乡镇(街道、开发委)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乡镇(街道、开发委)档案员和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的移交监督小组,做好村级档案移交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规范交接程序,严格交接内容。在村级档案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村级档案各门类的案卷目录,认真仔细做好档案资料的清点和交接。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接地点,严格按照交接方法认真做好村级档案交接工作。
(三)加强监督,依法移交。村级档案移交必须依法进行、按时移交。在移交过程中,市档案局要加强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调整村村级档案移交的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要依法认真履行档案移交的监督职能。若发现有拒不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等情况的,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要及时做好说服工作,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移交或移交不完整,要及时报告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1、行政村档案交接文据
2、行政村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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