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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所调整
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马渭员   2008年11月27日18:30:20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11月20日,我市完善出台了《嵊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增加财政补贴标准、首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增设免费健康体检……对于全市参保的城镇居民而言,新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法是个利好消息。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门诊、住院和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障制度。参保对象为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没有职业的其他城镇人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从去年年初起正式运行的。

  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试行办法》,从2009医保年度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具体筹资标准调整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60元提高到70元;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居民财政补助从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居民财政补助从100元提高到150元。在医疗待遇方面,共同支付段(即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7万元,报销比例50%左右,未成年人报销比例70%左右。

  首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2009医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只计算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计算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按《试行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编辑: 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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