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频道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嵊州专题 | 嵊州论坛 | 外媒看嵊 | 嵊州网视 | 国际国内 | 政务频道 | 文化频道 | 生活频道 |健康在线 | 
综合新闻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国际国内 -- 嵊州专题 -- 嵊州网视
[论坛注册]  [登录]  
   嵊州新闻网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来源: 作者: 2012年06月12日16:50:13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3日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第三条 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第四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咨询、器官移植排序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1]  [2]  [3]  下一页  尾页
编辑:何东铭
微信公众账号
嵊州新闻网
《今日嵊州》数字报
  延伸阅读
>>文化生活
我市新增4名省级非遗传承人
冬天吃这三种根菜、两种水果最养生
若无娇嫩双唇 口红再多又有何用?
羽绒服不再遭受人们的嫌弃了 为什么?
东风本田“机油门”激怒车主
宝马8系旗舰官图首次发布 有望亮相车展
翻拍剧别只消费情怀,价值观要与时俱进
《移动迷宫3》科幻动作三部曲终结篇上映
网上看《今日嵊州》
数字报纸首页缩略图
图片中心
专题推荐
· 【专题】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 【专题】聚焦2018·嵊州两会
· 【专题】全力打好“八大战役”
· 【专题】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 [专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时
· 喜迎十九大 砥砺奋进 勇立潮头
· 【专题】“嵊州文创”人物专栏
· 第三届嵊州创客、创新项目大赛
· 打造剡城"红立方"引领文明新风尚
嵊州网视
国内要闻
葛慧君当选为十二届省政协主席
车俊、袁家军:确保正常生产生活
浙江:高举改革大旗 扛起改革担当
垃圾分类怎么做?代表委员"支招"
“强起来”新征程的浙江担当
两会特稿|"两山"之路越走越宽广
国际要闻
韩国医院大火恐由电路问题引发
沙特首富阿勒瓦利德王子获释
捷克现任总统拒做房间里“摆设”
朝告全民族书:推动北南关系发展
巴拒将耶路撒冷排除在巴以和谈外
菲或永久性禁止向科威特输出女佣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05017992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