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国家、省、市在嵊州市有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无论有无占地的违法建设,都必须填写自查登记表。无违法建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确认;有违法建设的,须如实填写,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必须按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在自行整改阶段全部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而被强行拆除的,一经查实,将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对隐瞒或遗漏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查实,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严格按规按纪追究责任。今后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