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党员、干部,包括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村居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拆除办法: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必须在自拆整改阶段结束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分别确定责任单位和拆除时限,依法予以拆除,并及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控违拆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