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为违法建设控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和查处联动工作。
(二)城管执法、国土、水利、交通、乡镇人民政府等执法部门为违法建设执法主体,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及时函告有关部门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在涉及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加强对其财产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审查,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办理贷款等金融信贷服务。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营业执照,暂缓验照或年检(如发现以提供虚假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环保许可审批手续;已办理的,试生产不予许可,停止发放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年检时暂缓受理。
(六)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已办理的要依法停止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