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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来源: 作者: 2013年09月13日15:18:00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选举部署

    第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  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省负责市、县两级,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

    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

    第二章  选举准备

    第七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缓刑虽然刑罚不立即执行,也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更换,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职责,本组村民有权提出更换,更换经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九)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一)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十四)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选举工作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明确选举日、选民资格、本届村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村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布,方为有效。村选举办法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九条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选民登记可以由选民登记员上门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发放选票。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与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本届村民委员会拟设的职位和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规模大小讨论决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资格条件和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把关。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或自荐直选。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过半数选民本人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由选民或者村民小组提名初步候选人,经半数以上选民本人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不准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八条  选民直接等额提名候选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并公布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    

    (二)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三)发放提名票,未到场的选民一律不发给提名票;    

    (四)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五)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六)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参选。如果是分次投票选举,则取其高职务候选人进行选举;如没有当选,再参加下一职务的选举。    

    第三十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因候选人自愿退出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没有差额竞选对象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鼓励有退出竞选意向的候选人踊跃参选。    

    第三十一条  实行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荐,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    

    第三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候选人(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    

    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次数,以及投票起止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选民意见分歧无法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变更选举日,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变更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公布选民名单,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也可以设立选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设置。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由村选举办法作出规定。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流动票箱不得单独进行开箱和唱、计、监票。    

    第三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    

    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如果实行选举大会形式的,应当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或乡、镇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村选举办法、投票办法、选票划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办法、唱计监票办法、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十条  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可以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差额的原则印在一张选票上,也可以分别印在三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上。

    采用自荐直选的,选票预留空格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职数印制。自荐人名单可附后,但不得视同为候选人打印在选票空格处。

    妇女委员采用专职专选,在选票设计上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候选人一栏,与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并列。    

    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数印制,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密封后严加保管。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清点票数后分发选票。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实用大方原则制作票箱。票箱形状为长方体,颜色一般为红色,可分选举中心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各种票箱的尺寸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制作票箱时,应考虑选举时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以免遗失选票等因素。    

    第四十二条  严格实行秘密写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应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应当在秘密写票处写票。    

    第四十三条  投票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不受他人干扰。    

    第四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准备投票用品,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标志、工作人员证、选举结果报告单、放大的选票票样、票箱封条等物品。    

    第四十五条  投票场所布置应隆重简朴,并张贴候选人(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    

    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第四十七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大会正式开始前,需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大会主持人应该提醒选民带上选民证,并提醒被委托人带上书面委托证明,要求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宣布大会开始。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数,总数超过选民的一半,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讲明大会纪律,向选民宣读村选举办法,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宣读填写选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验证发票。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流动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检查后,由监票人将各票箱上锁并贴上封签。监票人面向选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与大会计票人员一起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主持人宣布当众清点的结果。监票人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具体的划写法,村民有不明白的可以提问,监票人进行解释。设置流动票箱的,由主持人宣布派出流动票箱。每一个验证发票点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验证发票,负责检验选民证(身份证)和委托证,并与选民登记名册核对,发放选票,在选民证、委托证背面作出“选票已领”或其他易于识别的标记,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验证发票结束后,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场当众剪角作废。

    (三)写票、投票。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完成写票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    

    第四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合理设置投票站。选举日前公布开放和关闭的时间。选举日当天,所设的投票站应在同一时间开放。中心投票会场、各投票站都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每一投票站应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回选票及投票用品,佩戴证件上岗,检查投票设施是否准备妥当。    

    投票站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截止时间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进行开箱计票。    

    选举日当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第五十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自荐直选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填写。    

    第五十一条  文盲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候选人(自荐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五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    

    第五十三条  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    

    第五十五条  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    

    第五十六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十七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五十九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六十条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第六十一条  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六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在投票日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征得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本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六十五条  移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主动汇报情况;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应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谈话,进行教育,要求其尊重选举结果,督促完成移交工作。对拒不移交的,本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以代表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也可由公安等职能部门督促进行移交。

    第七章  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

    第六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六十八条  罢免表决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在村民会议上予以通报;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如果是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可推选一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

    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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