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市、区),必须获得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荣誉称号;
2.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市、区),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55%,其中市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15%,省级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5%;市级以上文明乡镇建成率不低于50%,其中省级以上文明乡镇建成率不低于25%;
3.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市、区),辖区内农业人口占户籍人口的比例不低于40%。
4.申报前一年度至申报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得申报:(1)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和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除主要负责人外)中,累计有3人(含)以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发生有全省乃至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3)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未达到上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