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嵊州市殡葬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嵊市委办〔2014〕 8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1998年7月6日后建设且未入葬的空穴分步拆除。对坟墓调查未上报或瞒报、漏报的空穴视无主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2.重点治理“二沿五区”,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对常台高速、甬金高速、104国道及省道沿线两侧和城镇建成区,温泉湖、百丈飞瀑、南山湖、狮子山等主要风景区视线范围内的空穴一律拆除。对入葬坟墓以迁移为主,其他实施硬化设施改造,予以绿化覆盖。对无主坟墓,经过公告后一律就地深埋。
3.深化移风易俗,推进丧事简办工作。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和大型墓碑的行为,推进文明节俭办丧事。
4.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不听劝阻妨碍执法的依法从严处理。
5.加快建设生态公墓,一律推行生态化安葬。重点抓好乡镇和片一级生态公墓的规划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生态公墓全覆盖。
6.实施举报有奖,对本通告发布后的违建坟墓举报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起。举报电话:83290443 (110)。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