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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司法解释解读:把好饮用水安全的“总闸门”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4年06月17日10:18:59 

  古人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不过,饮用水安全却不一定能“自知”。日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4)》显示,水污染已成为中国三大水问题之一。其中,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全民参与,保护饮用水安全,还需要更多雷厉风行的行动。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重点水污染排放实行什么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排放污水应办理什么手续?

  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并在规定位置设置排污口。如果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也要及时申报登记。

  排污费数额如何确定?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须申报的其他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书面通知排污者。

  河道、湖泊中的行洪阻碍物应由谁清理?

  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公共供水设施受到哪些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

  供水企业应遵守哪些主要义务?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

  能否自行开采地下水?

  城市供水以开采地表水为主,开采地下水为辅。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哪些情况不能批准申请取水?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对水污染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如何处理?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或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

  法律法规禁止哪些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将被如何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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