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采砂制砂洗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砂制砂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通告如下:
一、在近期将开展砂石资源集中整治行动,凡违法新增和重新安装生产的洗轧砂场、未完成拆除和清场的洗轧砂场及机械采砂船只,限期至7月15日止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自2014年7月16日起,凡未取得合法经营权的洗轧砂场,一律停止生产加工,期间发现擅自生产加工并查实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三、自2014年7月16日起,凡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地方采挖砂石资源的作业机械一律予以扣押,凡没有随车领取砂石出入库准运证的运砂车辆一律予以扣押,扣押的工具和车辆在案件未结之前一律不予放行,非法采制运输的砂石一律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已落实经营权的洗轧砂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依法规范经营,如有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砂石使用单位要以砂石出库准运证为依据,规范使用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凡使用的砂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采砂制砂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管理,或谩骂、污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